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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文加强“混合胶”归类认定管理

2019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下发《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税则号4002.8000项下“混合胶”归类认定的通知》(税管函{2019}77号),通知强调要加强对税则号4002.8000项下“混合胶”的进口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归类。

通知指出税则号列4002.8000项下“混合胶”是指税目40.01的天然橡胶与税目40.02的合成橡胶经过实质性混合的产品。其中,实质性混合是指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所得产品的任意剖面均可通过红外光谱法等常规检测方法检出合成橡胶(合成聚异戊二烯除外),仅在天然橡胶表面含少量合成橡胶的产品,应按天然橡胶归入税目40.01项下。海关对发现申报“混合胶”存在相关税收风险的,须要求企业提供合成聚异戊二烯来源资料(包括供应商、生产国)以及合成聚异戊二烯的检测方法,否则按照天然橡胶归入税目40.01项下。上述“混合胶”归类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

据悉,2019年5月6日,青岛海关召集部分企业和单位通报税管司77号文件精神并与参会人员进行座谈。与会代表认为该文件的实施,必然会对轮胎企业的经营和利润产生很大影响,希望文件能否延缓执行,建议国家整体降低天然橡胶进口关税。海关有关同志表示将把大家的意见上报总署,但明确强调77号文件必须无条件无折扣自4月28日起执行,在此期间所有混合胶(印混、马混、泰混)都按此标准全部查验。

文章来源:诗董橡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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